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
责任处(科)室: |
商事登记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期限: |
无 |
受理期限: |
|
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2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预约 | 07953216706 |
申请 |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处一窗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 |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查 | 对材料进行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制证发证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实人认证 | 提交申请材料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办理进度查询电话:0795-3216706 |
办理结果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中路宜阳大厦中座一楼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处一窗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到窗口次数 | 1次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第十三条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材料齐全;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形式附件 |
7290B36631454571B2806FFF5228B28F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 格式文本
| Apply |
A9FC5B4AADE24A768998390D59EA72CC |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0 | 1 | 是 | 否 |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0FBDE58210ED4FD69386FAADE630602A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2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提交申请书的附表“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Apply |
7385753CB0F148528BF36F45C8B1FD71 |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EC3E82702FA54BD088F88458F7C0BE36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是 | 否 | 符合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5DCDB8AB395042C19E29F963CB62765A | 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登记机关核发 | 1 | 0 | 是 | 否 | 涉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提交。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
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提交复印件的申请材料应携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办理进程查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投诉权等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履行下述义务: 1、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 协助公务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 4、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处一窗综合受理窗口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中路宜阳大厦中座一楼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处一窗综合受理窗口 | |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0795-3216706 | | | | |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督查考核科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中路宜阳大厦中座三楼市行政审批局督查考核科 | 336000 | 9:00-17:00(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0795--3216742 |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中路宜阳大厦中座三楼市行政审批局督查考核科 |